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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7号
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8:53点击次数:658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0177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261530分许,在魏xx都北大街魏都花苑小区x号楼车库李x家门口,邵利x来到李x家找到李x想把吃水的问题说清楚,邵利x与李x发生口头吵闹,后双方发生打架,在打架过程中邵利x将李x打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九日,并处罚款叁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2-04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