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7号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8:53点击次数:65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邵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月26日15时30分许,在魏xx都北大街魏都花苑小区x号楼车库李x家门口,邵利x来到李x家找到李x想把吃水的问题说清楚,邵利x与李x发生口头吵闹,后双方发生打架,在打架过程中邵利x将李x打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九日,并处罚款叁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2-0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