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4号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7:23点击次数:58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2月01日13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x村李xx在xxxxxx村新市场内储存、出售烟花爆竹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。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2-0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