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67号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5:36点击次数:537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6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徐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31日16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xx村村民徐xx在魏县东风渠东侧50米处,禁燃禁放时间及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壹佰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2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