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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67号
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5:36点击次数:53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240167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13116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xx村村民徐xx在魏县东风渠东侧50米处,禁燃禁放时间及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佰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2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