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2号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4:09点击次数:49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2月01日10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为车往镇群众李x名下,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李x航(130xxxxxxxxxxxx537)。李x航在QQ上通过陌生人了解到使用手机卡做“手机口”拨打诈骗电话一小时可获利500元后使用手机卡(xxxxxx)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二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壹仟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2-0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