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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2号
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4:09点击次数:49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0172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20110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为车往镇群众李x名下,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李x航(130xxxxxxxxxxxx537)。李x航在QQ上通过陌生人了解到使用手机卡做“手机口”拨打诈骗电话一小时可获利500元后使用手机卡(xxxxxx)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二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仟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2-0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