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69号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3:32点击次数:54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双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6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王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9日 17时42分,魏县双井镇xxx村张xx在双井镇xx村新市场心连心鞋店西侧,因口角纠纷被南双庙镇的王优x持刀砍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2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