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0号
更新时间:2024-02-09 14:12:26点击次数:65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17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赵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13日15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赵xx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、出租给他人使用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贰仟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2-0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