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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6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4:56点击次数:43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0076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11714时许,张二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魏县xxxxxx村刘xx在张二庄镇xxx村经营的母婴店内储存、出售烟花爆竹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五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