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6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4:56点击次数:43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张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6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17日14时许,张二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魏县xxxxxx村刘xx在张二庄镇xxx村经营的母婴店内储存、出售烟花爆竹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五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