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5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4:09点击次数:60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牛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0月21日21时许,在野胡拐乡京帅制衣厂内该制衣厂老板张xx打电话让工人杜xx加班时与杜xx发生口角,也在制衣厂上班的杜xx女儿牛xx发现后与张xx发生吵闹,后牛xx随手拿起桌子上一个玻璃水杯砸向xxx,该玻璃水杯砸在劝架的房茜茜头上,后掉落在张xx头上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三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