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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5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4:09点击次数:60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007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02121时许,在野胡拐乡京帅制衣厂内该制衣厂老板张xx打电话让工人杜xx加班时与杜xx发生口角,也在制衣厂上班的杜xx女儿牛xx发现后与张xx发生吵闹,后牛xx随手拿起桌子上一个玻璃水杯砸向xxx,该玻璃水杯砸在劝架的房茜茜头上,后掉落在张xx头上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三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