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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4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3:21点击次数:462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0074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11417时许,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张xx在魏县xxxxx村其经营的“美食日杂超市”内非法买卖、储存烟花爆竹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五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