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4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3:21点击次数:462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14日17时许,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张xx在魏县xxxxx村其经营的“美食日杂超市”内非法买卖、储存烟花爆竹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五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