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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2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2:31点击次数:56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0072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11515时许,沙x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xxxxxx村李x在自家寿衣门市内非法储存、买卖烟花爆竹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1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