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3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2:01:40点击次数:47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郝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15日16时许,沙xx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沙xx乡六十町x郝xx在自己的小卖部内非法储存、买卖烟花爆竹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6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