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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0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59:38点击次数:38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0070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120241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回xx北街村一烟酒门市盗窃香烟三十余x220241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车往镇xx村一农户内盗窃首饰(手镯、手链各一个);x20241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车往镇xx村一农户内盗窃现金两万余元;420241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车往镇xx村一农户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;5202311月份左右,申xx、袁x、杨xx在回xx后张庄村内盗窃现金570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1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