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0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59:38点击次数:38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7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杨xx
违法事实:
1、2024年1月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回xx北街村一烟酒门市盗窃香烟三十余x;2、2024年1月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车往镇xx村一农户内盗窃首饰(手镯、手链各一个);x、2024年1月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车往镇xx村一农户内盗窃现金两万余元;4、2024年1月9日杨xx、申xx、袁x、刘xx、杨xx五人在车往镇xx村一农户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;5、2023年11月份左右,申xx、袁x、杨xx在回xx后张庄村内盗窃现金570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6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