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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54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55:33点击次数:602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0054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1215时许,魏县魏城镇xxx村村民刘xx,酒后无故在魏县龙乡大街魏县财政局大门口大声辱骂、下跪,将其行为用手机录像传播到抖音上,给魏县财政局造成严重影响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八日,并处罚款叁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13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