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54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55:33点击次数:602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5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月12日15时许,魏县魏城镇xxx村村民刘xx,酒后无故在魏县龙乡大街魏县财政局大门口大声辱骂、下跪,将其行为用手机录像传播到抖音上,给魏县财政局造成严重影响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八日,并处罚款叁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3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