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42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47:51点击次数:51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4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024年01月02日15时以来,李x(抖xx:小排xxx)在抖音平台上,@王x(抖xx:重新开始)、王xx(抖xx:是萱x的妈妈呀)使用嗦鸽子烂嘴、嗦鸽子嘴等侮辱性词语对其进行侮辱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1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