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33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41:34点击次数:407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3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孔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月8日12时30分许,孔xx到魏县魏城镇杜町x公公段xx家找丈夫段xx说离婚的事情,到地方后敲门家中没有人,随后孔xx拿砖头将大门砸坏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9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