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30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40:17点击次数:35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3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马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06日20时41分,马刘x驾驶机动车x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邯郸市魏县天河路与龙x大街交口东200米处,实施饮酒后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。民警现场对马刘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/100ml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