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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30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40:17点击次数:356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0030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1062041分,马刘x驾驶机动车x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邯郸市魏县天河路与龙x大街交口东200米处,实施饮酒后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。民警现场对马刘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/100ml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