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回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22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32:10点击次数:41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回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2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亢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05日09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国家反诈大数据下发线索编号DKxxxxxx,我单位经核实发现亢xx将名下银行卡(中国建设银行621xxxxxxxxxxxx5931)出借给他人使用,涉嫌电信诈骗案一起,涉案金额50000元,违法所得50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贰仟元整追缴500元违法所得500元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5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