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3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9:39点击次数:48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4年1月2日晚上,张xx伙同崔xx窜至魏县王x飞开的“潜力数码”(手机回收、以旧换新、专业贴膜)门市将店内的手机充电器、手机钢化膜、苹果手机空盒和一个工具箱盗走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