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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3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9:39点击次数:483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40013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12日晚上,张xx伙同崔xx窜至魏县王x飞开的“潜力数码”(手机回收、以旧换新、专业贴膜)门市将店内的手机充电器、手机钢化膜、苹果手机空盒和一个工具箱盗走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4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