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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5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8:16点击次数:532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001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4010316时许,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xx村村民曹xx,在野胡拐乡前红庙路口其经营的花圈门市非法存储、销售烟花爆竹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七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七日收缴12箱烟花爆竹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4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