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5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8:16点击次数:532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野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曹xx
违法事实:
2024年01月03日16时许,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xx村村民曹xx,在野胡拐乡前红庙路口其经营的花圈门市非法存储、销售烟花爆竹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七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收缴12箱烟花爆竹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