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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0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5:28点击次数:693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0010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我单位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快打线索,发现牙里派出所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号:xxxxxx)在学校丢失后被院堡镇院派出所辖区居民王x使用并拔打诈骗电话。王x202312月中旬从短视频上了解到“手机口”工作,随后按照对方要求使用手机卡(xxxxxx)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3

实施机关: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