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0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5:28点击次数:69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1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王xx
违法事实:
我单位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快打线索,发现牙里派出所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号:xxxxxx)在学校丢失后被院堡镇院派出所辖区居民王x使用并拔打诈骗电话。王x于2023年12月中旬从短视频上了解到“手机口”工作,随后按照对方要求使用手机卡(xxxxxx)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3
实施机关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