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7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4:07点击次数:45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7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牛xx
违法事实:
2023年2月4日13时许,在魏县xxxxxx村南x,牛xx、牛xx与牛xx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,后牛xx、牛xx将牛xx打伤,2023年2月13日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鉴定,牛xx伤情属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捌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3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