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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7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4:07点击次数:45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40007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2413时许,在魏县xxxxxx村南x,牛xx、牛xx与牛xx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,后牛xx、牛xx将牛xx打伤,2023213日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鉴定,牛xx伤情属轻微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捌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3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