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边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6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3:05点击次数:436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边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6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份,xxxxxx村村民张x存在浇地过程中,因铲土问题与同村村民陈xx发生争吵,后张x存用铁锹将陈xx家在地里种的十一棵杨树破坏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3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