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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边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6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3:05点击次数:436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边)行罚决字〔20240006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月份,xxxxxx村村民张x存在浇地过程中,因铲土问题与同村村民陈xx发生争吵,后张x存用铁锹将陈xx家在地里种的十一棵杨树破坏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3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