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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院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2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2:17点击次数:89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院)行罚决字〔20240002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3118时许,违法行为人付xx乘坐火车越级上访至北京,且关于付xx和魏县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,魏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并开庭,正常司法程序诉讼期间,付xx仍然到北京信访,其目的以访施压。再次之前付xx还多次到魏县信访局、邯郸市信访局信访,付xx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