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院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2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2:17点击次数:897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院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付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31日18时许,违法行为人付xx乘坐火车越级上访至北京,且关于付xx和魏县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,魏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并开庭,正常司法程序诉讼期间,付xx仍然到北京信访,其目的以访施压。再次之前付xx还多次到魏县信访局、邯郸市信访局信访,付xx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