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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1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0:09点击次数:61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0001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0214时许,韩x驾驶xxxxxx 小型面包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栗x路段时未观察道路车辆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,将前方同方向行驶刘xx驾驶无牌照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(未戴安全头盔)撞倒,造成刘xx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韩x弃车逃逸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,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二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,。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二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日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4-01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