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1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20:09点击次数:61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1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韩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02日14时许,韩x驾驶xxxxxx 小型面包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栗x路段时未观察道路车辆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,将前方同方向行驶刘xx驾驶无牌照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(未戴安全头盔)撞倒,造成刘xx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韩x弃车逃逸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,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二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,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二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