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3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19:20点击次数:484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4〕000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梁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17日22时许,梁xx在县标尚客优宾馆内拍走周xx的入住宾馆信息,并在周xx哥哥嫂子的抖音评论区发布该照片,泄露了周xx的个人隐私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伍佰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4-01-02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