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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51号
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14:09点击次数:605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31851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03110时许,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x集分局执法人员李xxxxxxxxx村行政执法时,被肖xx辱骂并将其手机打落在地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三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2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