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51号
更新时间:2024-01-19 01:14:09点击次数:60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沙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51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肖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0月31日10时许,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x集分局执法人员李xx在xxxxxxx村行政执法时,被肖xx辱骂并将其手机打落在地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三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2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