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38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35:38点击次数:56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3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张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14日和12月15日,在石家庄市鹿泉区,张xx用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(卡xxxxxxxxxxxxxxxxxxxx)出租、出借给他人使用,非法获利800元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2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