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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38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35:38点击次数:563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31838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14日和1215日,在石家庄市鹿泉区,张xx用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(卡xxxxxxxxxxxxxxxxxxxx)出租、出借给他人使用,非法获利800元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24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24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