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25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25:37点击次数:51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2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钟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01日11时许,将钟xx的毛发样本送至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,结果在钟xx的毛发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呈阳性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五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1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