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执法公示 >>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:行政执法公示
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25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25:37点击次数:51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182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0111时许,将钟xx的毛发样本送至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,结果在钟xx的毛发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呈阳性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五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8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