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23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23:57点击次数:48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23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刘xx
违法事实:
2022年10月27日01时许,魏县泊口乡王野冲村王xx、魏xx往镇xx村苗xx在魏县魏城镇洹水大道交通岗西北角音乐餐厅因故遭到韩xx、刘xx、段xx、张xx等人的殴打,后经法医鉴定王xx、苗xx伤情均属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二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1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