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8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22:14点击次数:48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郭xx
违法事实:
郭xx报警称: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,郭xx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、京喀隆超市对面停车场门前遭到其丈夫郭xx殴打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1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