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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8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22:14点击次数:48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1818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xx报警称:2023102723时许,郭xx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、京喀隆超市对面停车场门前遭到其丈夫郭xx殴打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7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