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治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4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18:31点击次数:45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治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路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15日13时许,我队接到群众举报称:魏县xxxxx村有人储存烟花爆竹,我队迅速出警赶至案发现场,民警发现xxxxx村村民路xx在其老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0余件,民警当场将300余件烟花爆竹依法扣押,并将违法人员路xx口头传唤至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。经侦查查明违法人员路xx在2023年11月份通过河南一男子购买20000元的烟花爆竹,并储存在其老家销售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二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16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