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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治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4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18:31点击次数:451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治)行罚决字〔20231814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1513时许,我队接到群众举报称:魏县xxxxx村有人储存烟花爆竹,我队迅速出警赶至案发现场,民警发现xxxxx村村民路xx在其老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0余件,民警当场将300余件烟花爆竹依法扣押,并将违法人员路xx口头传唤至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。经侦查查明违法人员路xx202311月份通过河南一男子购买20000元的烟花爆竹,并储存在其老家销售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二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6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