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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5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17:17点击次数:43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仕)行罚决字〔2023181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0122日下午3时左右,在魏县仕望集镇xxx村刘xx家门前街里,刘xx因琐事和段xx发生口角,后对段xx进行了辱骂,影响恶劣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三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6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