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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2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15:50点击次数:378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31812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99时许,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: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居民闫xx涉嫌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(卡xxxxxxxxxxxxxxxxxxxx)出租、出借给他人使用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仟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4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4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