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2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15:50点击次数:37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牙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1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闫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9日9时许,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: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居民闫xx涉嫌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(卡xxxxxxxxxxxxxxxxxxxx)出租、出借给他人使用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壹仟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14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