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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04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12:42点击次数:46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1804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2623时许,郭xx、申晓x在魏县魏城镇玉泉街“K1KTV唱歌时,郭xxKTV女服务员跳“科xx”舞蹈,KTV女服务员不会,后KTV经理带领三名男服务员跳“科xx”舞蹈,郭xx不行非要让KTV女服务员跳“科xx”舞蹈并与KTV经理发生争吵,后郭xx、申晓x"K1"KTV内滋事,申晓x将“K1KTV电脑显示器、小票机等物品损毁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三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整。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2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