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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06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09:36点击次数:36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1806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1820时许,王xx、翟xx、石xx、朱xx、赵xx等人在魏县小吃街路东胡同内,因王xx对象陈xx与张xx等人发生争执,后王xx等四个人将张xx、张xx等人进行殴打,期间将郭xx及王xx误伤,张xx、张xx经法医鉴定二人为轻微伤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,现决定对朱xxx行政拘留八日,因违法人朱xxx已满14周岁未满16岁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13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13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