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92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07:35点击次数:437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棘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9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石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18日20时许,王xx、翟xx、石xx、朱xx、赵xx等人在魏县小吃街路东胡同内,因王xx对象陈xx与张xx等人发生争执,后王xx等四个人将张xx、张xx等人进行殴打,期间将郭xx及王xx误伤,张xx、张xx经法医鉴定二人为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,现决定对石xxx行政拘留八日,因违法人石xxx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10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