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德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80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04:00点击次数:46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德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80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郑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7日12时许,刘xx等人将车停在230国道xxx村段路边,下车准备吃饭时。郑xx要求其将车挪走,刘xx与其理论,郑xx手持砖头对其进行人身威胁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罚款叁佰元整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0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