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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德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80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04:00点击次数:46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德)行罚决字〔20231780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712时许,刘xx等人将车停在230国道xxx村段路边,下车准备吃饭时。郑xx要求其将车挪走,刘xx与其理论,郑xx手持砖头对其进行人身威胁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叁佰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08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