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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边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77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1:00:18点击次数:315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边)行罚决字〔20231777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7日,根据上级推送线索,发现xxxxx村村民王xx,男,50岁,身份证号:130xxxxxxxxxxxx257,名下邯郸银行卡(卡x622xxxxxxxxxxxx301)涉嫌出借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,该银行卡涉案金额16898元。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向阳路派出所立电信诈骗案,受害人庞x冲被诈骗,其中6998元转入王xx邯郸银行卡内;根据洪湖市公安局茅江派出所立电信诈骗案,受害人刘x被诈骗,其中9900元转入王xx邯郸银行卡内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仟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08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