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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大辛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79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59:12点击次数:104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大辛)行罚决字〔20231779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072330分许,魏县大兴镇xx村村民邓永x酒后,电话中无故辱骂魏县指挥中心接警人员,大马村派出所出警民警出警时,辱骂大马村派出所民警,严重阻碍了民警执行职务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八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8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