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75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57:53点击次数:32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7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江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2月3日21时许,你江xx伙同江xx在北皋镇xxx村盗窃一条狗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三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0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