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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75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57:53点击次数:32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231775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321时许,你江xx伙同江xx在北皋镇xxx村盗窃一条狗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三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7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07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