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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67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50:27点击次数:447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)行罚决字〔20231767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(xxxxxx)我单位经核实发现魏县xxxxx村群众冯xx将个人手机卡出借给冯xx并用于拨打诈骗引流电话使用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,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十二日,并处罚款叁万元整,因违法人冯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6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06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