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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三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62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47:51点击次数:400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三)行罚决字〔20231762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3016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邓xx20237月份左右偷渡到缅甸在KTV上班,经xxxx进行毛发吸毒检测,结果为阳性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,现决定对邓xxx行政拘留十五日,因涉嫌偷越国(边)境罪被刑事拘留。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5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05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