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三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62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47:51点击次数:400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三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6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邓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30日16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邓xx于2023年7月份左右偷渡到缅甸在KTV上班,经xxxx进行毛发吸毒检测,结果为阳性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,现决定对邓xxx行政拘留十五日,因涉嫌偷越国(边)境罪被刑事拘留。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处罚结果:
不予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05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
决定书送达日期:
2023-12-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