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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63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46:34点击次数:452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1763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026日,魏城镇xxxxxxxxxxxxxxxx村人翟xx冒用其哥哥翟xx的户口信息办理身份证。199812月翟xx参军入伍因年龄问题,冒用翟xx哥哥翟xx身份证信息,并在使用翟xx身份证期间,20187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四个月,罚金二千元;202112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罚款壹仟元整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5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05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