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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836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27 20:45:41点击次数:434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1836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22013时许,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:魏县xxxxx村一小卖部内,赵xx非法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,民警当场查获两箱烟花组合和鞭炮若干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五日,因违法行为人赵xxx已年满七十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
处罚结果:

不予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22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决定书送达日期:

2023-12-22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