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48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17:18点击次数:389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4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陈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27日从云南省临沧市公安部分拣中心带至我局的犯罪嫌疑人陈x,对犯罪嫌疑人陈x是否吸毒进行毛发、尿液进行吸毒性检测,检测结果呈阳性。 2023年11月31日11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,陈x有吸食毒品嫌疑,对陈x毒品毛发检测甲卡西酮呈阳性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五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