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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48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17:18点击次数:389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五)行罚决字〔20231748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27日从云南省临沧市公安部分拣中心带至我局的犯罪嫌疑人陈x,对犯罪嫌疑人陈x是否吸毒进行毛发、尿液进行吸毒性检测,检测结果呈阳性。 2023113111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,陈x有吸食毒品嫌疑,对陈x毒品毛发检测甲卡西酮呈阳性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行政拘留十五日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