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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42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13:02点击次数:428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31742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3018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xx东海进行吸毒检测,检测结果为阳性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 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