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42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13:02点击次数:428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一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42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吴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30日18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xx东海进行吸毒检测,检测结果为阳性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