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刑四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39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09:12点击次数:582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刑四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3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邬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30日14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公安机关推送线索查明,邬xx(男、身份证号:422xxxxxxxxxxxx233)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,其于2019年年底从云南南伞口岸偷渡到缅甸,邬xx在缅甸期间多次吸食K粉。经xx毛发进行冰毒检测结果为:阳性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2-01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