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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公(刑四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39号
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09:12点击次数:582次
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
魏公(刑四)行罚决字〔20231739

行政相对人名称:

xx

违法事实:

2023113014时许,在工作中发现:经上级公安机关推送线索查明,邬xx(男、身份证号:422xxxxxxxxxxxx233)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,其于2019年年底从云南南伞口岸偷渡到缅甸,邬xx在缅甸期间多次吸食K粉。经xx毛发进行冰毒检测结果为:阳性。

违反的法律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

处罚类型:

行政处罚
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

处罚结果:

不予执行行政拘留

决定(通知)日期:

2023-12-01

实施机关:

魏县公安局


(编辑:魏县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