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28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5:05:18点击次数:335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2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朱xx
违法事实:
2020年3月19日20时28分,朱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礼贤街与长安大道交口,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五日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1-28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