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25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4:58:24点击次数:393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25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郭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1月26日23时许,郭xx在魏县魏城镇玉泉街“K1”KTV唱歌时,让KTV女服务员跳“科xx”舞蹈,KTV女服务员不会,后KTV经理带领三名男服务员跳“科xx”舞蹈,郭xx不行非要让KTV女服务员跳“科xx”舞蹈并与KTV经理发生争吵,后郭xx等人在"K1"KTV内滋事,将“K1”KTV话筒、显示器、显示屏等物品损毁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十日,罚款伍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1-2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