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24号
更新时间:2023-12-05 14:56:38点击次数:421次
决定书(通知书)文号:
魏公(魏)行罚决字〔2023〕1724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
李xx
违法事实:
2023年10月25日21时许,在魏县洹水大道伯利恒酒店门口李xx开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带着前妻杨xx从魏县到广平县,途径定位线,在路上李xx多次停车殴打杨xx,致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。
违反的法律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九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处罚类型:
行政处罚
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九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处罚结果:
行政拘留九日,并处罚款肆佰元整。
决定(通知)日期:
2023-11-27
实施机关:
魏县公安局